彭浩翔於蘋果上的專欄,跟大家分享
哈佛法律授富勒曾創作一個虛構的洞穴探險者案例,給學生討論法律觀點。案情為4299年,五名洞穴探險協會成員,進入一岩洞內探險。誰知中途發生山崩,岩石封住洞口,五人被困。探險協會派人營救,在移開岩石途中引發另一場山崩,十位營救人員喪命。一直掘到第三十二天才救出眾人。
但在第二十天,營救人員知道探險者有無線電,於是安裝設備聯絡。探險者詢問何時能獲救,工程師說即使不再山崩,也仍需十天。探險者問醫生在沒有食物情況下,他們能否活多十天,醫生說機會極微。其後通訊再度恢復,代表四名探險者的威特莫爾向醫生詢問,要是他們吃了其中一人,能否多活十天。醫生雖不情願,但還是告之方法可行。跟威又問,要是抽籤決定誰人被吃是否可行,在場醫生、神父、法官及政府官員沒人願回答。後來獲救後,才知在第二十三天,威特莫爾因抽籤輸了而被同伴殺掉吃了。
到底花十條人命救出來的人,是否應把他們判處死刑?當人類不可能共存時,到底法律是否還有其執行之意義?透過這偉大的虛構案例,我們重新檢視了公義道德、刑罰和赦免等概念。最近出版了一本就這案延伸的法律專書《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》。與其給法律學生讀,倒不如有興趣寫劇本的人,可看一下。因為法律接觸人性靈魂深層的衝突,正是傑出電影所需的。
"當人類不可能共存時,到底法律是否還有其執行之意義?" 真是好問題。
如果那被吃掉的人是被逼的,那這吃人者是否有罪?
如果那被吃掉的人是自願犧牲成全他人的,那這些吃人者是否有罪?
如果他們不應該吃人,那他們是否應該全部白白餓死?還要連累十名營救員殉葬?
如果吃人有罪,他們該判死刑,那十名營救員犧牲又為了甚麼?
如果他們因為在這種"特殊情形"下被判吃人無罪,那以後有多少案件要因此先例而判殺人無罪?"特殊情形"又理應如何介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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